四川艺术基金面向全省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根据《四川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着眼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繁荣四川文艺创作,传承四川历史文脉,资助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演出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是支持深入市、县基层,深入农村,深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开展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演出活动。二是重点资助我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演出活动。三是重点支持反映我省大力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团结奋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新征程等重大题材作品的演出活动。
具体要求:本项目资助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作品的演出、纪念活动、节庆赛事等。
三、资助额度
(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二)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最终核定资助资金额度。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属于匹配资助,申报主体必须投入不低于1:1的其他资金。演出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
(二)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支持线下演出与线上展播活动相融合,可安排不超过演出总场次20%的网络展播场次。
(三)对具备实施条件的资助项目,四川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1年7月1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或机构。
2.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实施能力,主营业务原则上应与申报项目相一致。
3.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演出承接方签署的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应于项目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
(三)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2021年度至202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资助的,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未能在规定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或终止申请的,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五)已获得或已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申报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至9月15日截止。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咨询电话:13980222671,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项目申报咨询QQ群:640714729。系统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85353262、18782037835、18116595575。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可通过四川艺术创作网(http://www.scyscz.com/)进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s://wlzj.tsichuan.com/),并登录“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申报项目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申报舞台艺术展演项目的,须提供项目主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已落实资金证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五)开展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舞台艺术作品展演)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的剧场签署的意向协议。
(六)申报项目须提交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济效益计划书。
(七)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宣传或文旅部门党委(党组)的审读意见。
(八)舞台艺术展演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
(九)申报材料应于2024年9月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为图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格式为PDF;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格式为MOV、AVI、FLV或MP4,视频或音频压缩至1000M之内。请做好申报材料备份,申报材料一经接收概不退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立项项目库,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三)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和演播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四)各市(州)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四川艺术基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5年11月2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结项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二)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暂停项目主体一年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四川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应在相关材料和宣传载体的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为“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四川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传交)附件1 四川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细则(试行).docx
四川艺术基金面向全省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根据《四川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着眼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繁荣四川文艺创作,传承四川历史文脉,资助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演出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是支持深入市、县基层,深入农村,深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开展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演出活动。二是重点资助我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演出活动。三是重点支持反映我省大力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团结奋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新征程等重大题材作品的演出活动。
具体要求:本项目资助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作品的演出、纪念活动、节庆赛事等。
三、资助额度
(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二)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最终核定资助资金额度。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属于匹配资助,申报主体必须投入不低于1:1的其他资金。演出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
(二)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支持线下演出与线上展播活动相融合,可安排不超过演出总场次20%的网络展播场次。
(三)对具备实施条件的资助项目,四川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1年7月1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或机构。
2.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实施能力,主营业务原则上应与申报项目相一致。
3.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演出承接方签署的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应于项目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
(三)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2021年度至202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资助的,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未能在规定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或终止申请的,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五)已获得或已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申报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至9月15日截止。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咨询电话:13980222671,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项目申报咨询QQ群:640714729。系统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85353262、18782037835、18116595575。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可通过四川艺术创作网(http://www.scyscz.com/)进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s://wlzj.tsichuan.com/),并登录“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申报项目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申报舞台艺术展演项目的,须提供项目主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已落实资金证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五)开展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舞台艺术作品展演)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的剧场签署的意向协议。
(六)申报项目须提交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济效益计划书。
(七)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宣传或文旅部门党委(党组)的审读意见。
(八)舞台艺术展演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
(九)申报材料应于2024年9月15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为图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格式为PDF;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格式为MOV、AVI、FLV或MP4,视频或音频压缩至1000M之内。请做好申报材料备份,申报材料一经接收概不退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立项项目库,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三)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和演播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四)各市(州)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四川艺术基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5年11月2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结项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二)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暂停项目主体一年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四川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应在相关材料和宣传载体的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为“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四川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传交)附件1 四川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细则(试行).docx
编辑:四川省剧目工作室